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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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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莱政发[2005]45号
【发布日期】 2005-10-09
【实施日期】 2005-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的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窗口建设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05)2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定。
  第二条 进入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审批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审一核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授权本部门设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对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审查;窗口负责人或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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