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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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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10-09
【实施日期】 2005-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设计划,保证寄宿制工程顺利实施
  各项目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寄宿制工程2004—2007年实施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严禁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坚决杜绝项目实际执行和批复建设计划不一致的现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精神,对仍存在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县,在清欠完成前,一律不得批准新的项目立项,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科学选择建设用地,确保寄宿制工程所建校舍安全可靠
  各地在选择寄宿制工程建设用地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水文、地质等综合因素,避开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地质勘探、图纸设计及施工场地“三通一平” 等准备工作,确保所建校舍安全可靠。单体项目施工图纸要按照省下发的统一方案设计,经省“两基”攻坚办审查后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土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县应为每所项目学校培训专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监督,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寄宿制工程建设任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寄宿制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
  要继续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把降低“寄宿制工程”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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