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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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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5]70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自2002年市本级全面实行了以“减调改稳”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以来,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原有体制下容易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些制度性障碍逐步消除,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农村长期累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特别是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需要进一步从制度上认真加以解决。根据今年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实际,下一阶段,市本级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要求,围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这条主线,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
 
 
  一、继续免征农业税,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我市自2004年起对农业税全面实行了免征。今年,要在继续免征农业税的同时,按照省政府停征农业税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免征手续,对农业税免征不再实行报批制度。农业税免征后,对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财政可用资金的影响部分,仍按去年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执行。省对市转移支付的部分,考虑到逐步取消村公益事业资金后对村级组织的影响,由市全额转移支付给三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运转费用和扶持资金。
  二、逐步取消固定向农民收取的村公益事业资金,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从2005年起,逐步取消固定向农民收取的村公益事业资金,并到2007年实现全部取消的目标。逐步取消村公益事业资金后,村级组织开支来源采取以集体经济收入为主、村内自筹和财政补助为辅的办法解决。区、镇财政要根据各村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和社会事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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