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机动车消费市场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机动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机动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降低机动车准入门槛,壮大运输市场主体,推进本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对《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宿政办发(2005)65号)作如下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