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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建设和环保法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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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05〕112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建设和环保法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今年4至6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全市生态建设和环保执法跟踪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并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对部分县(市)进行了检查。6月27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82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检查组关于全市生态建设和环保执法跟踪检查情况的汇报。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丽水市生态建设和环保执法跟踪检查情况总结》(丽人大常办(2005)51号),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生态建设和环保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整改意见
  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省、市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执政能力、坚持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广泛普及生态建设基本知识,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依法治理环境污染,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认真落实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整治的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强化督查,强化考核,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对在规定期限内,由于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致使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目标不能实现,甚至导致污染加重、环境恶化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切实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省、市人大关于建设生态省、生态市的决定,认真落实省、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别是要逐一对照人大检查列出的问题,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按照要求,保证质量,限期完成整改。
  二、务实创新,努力推进生态市、县(市、区)建设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要克服畏难情绪,消除懈怠应付的思想,按照生态市、县(市、区)建设的目标和指标要求,扎实开展工作。要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找准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不断实践创新,积极探索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要把生态市、县建设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与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与实现资源永续利用有机结合起来,与建设"平安丽水"有机结合起来。要以重点工程项目为载体,努力夯实基础。要深入开展生态乡镇村创建,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等工程,积极推进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切实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环境面貌,有效解决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推进生态市、县建设向纵深发展,保证我市2007年前有30%的乡镇能达到生态乡镇的要求。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投入,逐步拓宽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渠道,县(市、区)财政要设立生态县建设专项资金,保证生态县(市、区)建设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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