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 《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郭良孝 2005年10月10日 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大气环境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供热建设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是指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以及其他供热。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坚持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供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的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进行验收; (四)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生产成本; (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城市供热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制度; (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城市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受理供热采暖方面的投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供热相关范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计划、建设、房产、规划、环保、劳动、财政、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