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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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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发[2005]3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精神,按照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国策,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目标:一是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是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并及时查处;三是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四是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五是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全面到位,节约与保护资源意识进一步增强,矿产品深细加工水平显著提高;六是矿山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逐步建设绿色生态矿山;七是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建立依法、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世凯副市长
  副组长:徐刚毅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孙书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康志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增刚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邹玉颖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力市经委副主任
  解金凯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平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洪弟市审计局副局长
  毕群德市环保局副局长    钟铭钧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姜乃斌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士忠市林业局副局长
  龚莹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国龙鞍山供电公司副经理
  王海军海城市副市长    兰真芳岫岩满族自治县副县长
  孙巨沛千山区副区长
  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孙书鹏(兼),副主任:康志刚(兼)、王增刚(兼)。
  各县(市)、区政府,特别是海城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千山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负总责,落实工作责任制。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相应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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