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长效机制的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切实做好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煤矿关闭整顿,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煤矿关闭整顿和联合执法工作 (一)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 为做到依法开采,对下列煤矿实施关闭: 1.无证非法生产的矿井; 2.关闭后又非法开采的矿井; 3.被责令停产整顿却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4.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5.经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无视政府安全监管,又拒不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 6.《特别规定》中规定要求关闭的各类矿井。 对下列煤矿实施停产整顿: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 2.受水害威胁且情况不明,没有采取防治水措施的矿井及防排水装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排水能力不够的矿井; 3.证照不全或越界开采的矿井; 4.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 6.瓦斯超限作业的矿井; 7.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矿井; 8.煤矿实行整体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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