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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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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通知》和《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精神,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阜新经济转型复兴、建立和谐阜新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实现阜新经济转型复兴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铁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制度,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保证各种税费如数追缴到户;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要对勘查、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打击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乡(镇)所辖区内半年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照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照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级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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