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推行存量房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合房〔2005〕123号 根据省建设厅建房(2005)22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存量房(二手房)资金托管工作的试点经验,为防止“桃园房产问题”重演,经研究决定全面推行存量房资金托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合房(2004)160号文件要求,产权监理处及各房地产分局应尽快启动存量房资金托管工作。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并在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正式推行资金托管工作之前,做好基础工作,搞好工作模拟;尽可能做到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同时要求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代理的存量房交易(现金或按揭贷款),提示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可将交易资金存入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账户;杜绝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买卖代理业务中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 二、我局将选择有关银行免费承办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入和支出工作。 三、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所产生利息将主要用于宣传,办公设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