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5〕255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25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0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