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25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0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