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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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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金办[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辽金办[2005]13号)
 
 
辽宁省各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监分局,财政局,劳动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支)行,省农联社,省银行同业协会:
  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将《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一、为改善辽宁省金融生态,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货币信贷政策,促进充分就业和再就业,支持非公有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制定本办法。
  二、信用社区试点是指以城市社区(居民委)为依托,以信用企业、信用户(居民)为基础,以建设信用社区为中介,以实现信用县、信用城市、信用辽宁为平台,以把辽宁建设成资金流向洼地为手段,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货币信贷政策,促进充分就业和再就业,支持非公有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支持力量为目的。
  三、省及各市、县要分别成立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内信用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工作。省及各市领导小组分别由主管副省长、副市长任组长,并由同级金融办公室或政府指定的负责金融事务的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财政、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发改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等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督办、检查、指导、协调等工作。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区进行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信用社区的具体建设实施工作由城市区级人民政府、居民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逐级负责。
  四、社区达到下列标准方可申请信用社区评级:
  1、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低于10人,且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含95%);
  2、社区内贷款企业或个人合计达到50户(人)。
  五、依据社区内已受理银行依法诉讼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结案案件执行率、执行案件执结率、执行案件清收率、社区内企业、居民银行贷款到期偿还率、不良贷款率以及依法缴纳税费情况等指标状况,对信用社区实行动态的信用等级分类,共分为2类6级17档。由高至低的信用等级依次为:
  第一类A类,分为3级9档.
  A类第一级为3A级,即:3A+、3A、3A—;
  A类第二级为2A级,即:2A+、2A、2A—;
  A类第三级为1A级,即:1A+、1A、1A—;
  第二类B类,分为3级8档.
  B类第一级为3B级,即:3B+、3B、3B—;
  B类第二级为2B级,即:2B+、2B、2B—;
  B类第三级为B级,即:B+、B。
  六、信用等级评级实行半年一测档,一年一定级。有“+”号的档连续获得2次,可晋升上一档;“—”号的档连续获得2次,即向下降一档。无“+”、“—”号的档无论连续获得多少次均不发生档级的升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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