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平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发【2005】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高平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高平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解决我市贫困人口看病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文件和《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救助对象 1、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2、农村五保户; 3、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 4、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第四条:医疗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