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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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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建规字[2005]110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5]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现将建设部《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建规[2002]127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规[2002]105号)等文件关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编制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近期建设作出安排和规范规划实施的重要举措,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认真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请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尽快落实资金和编制单位,积极开展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2006年一季度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备案工作。我厅将把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组织情况,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效能监督的重点,对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我省各设市城市及中心镇,不管是否正在修编总体规划,都必须单独编制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一般建制镇原则上应按此规定执行,正在编制或修编总体规划的,可以结合总体规划一并进行。经批准成立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统筹安排,一并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各地必须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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