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步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强市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构建宁波市区域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估。 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促使其“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使之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坚力量和重要基地。 第三条 评估工作应当贯彻“注重结果与兼顾过程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数据评估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工程中心)每年应当填写相关的年度统计指标,进行自我总结,并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抽查。市级企业工程中心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市科技局组织的统一评估活动。 第五条 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商定委托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条件成熟时,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二章 评估主要内容与指标方法 第六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被评估企业工程中心近三年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进行评估: (一)依托单位的整体实力、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水平; (二)依托单位对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投入以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工程技术中心承担国家、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数量、获得经费及成果; (四)成果转化、专利技术产业化能力与绩效; (五)人才结构,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中心的管理制度、考核奖励制度; (七)对本行业和相关行业、区域经济的辐射能力。 第七条 评估采用定量(占70%)与定性(占30%)相结合的评估指标。 定量评估指标由“总体情况、科技投入、人员素质、成果转化”等4个一级指标及15个二级指标和3个附加指标组成(见附件一);定性评估指标由“研究方向、组织管理、社会化服务”等三个一级指标及16个二级指标构成(见附件二)。 第八条 评估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方法。通过企业工程中心自评、专家答辩、实地考察等手段,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获得评估结论。 第九条 评估实行部分指标的一票否决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工程中心不列入评估范围,并以黄牌警告。 (一)企业工程中心在评估周期内没有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 (二)没有获得各种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专利; (三)依托企业技术开发费少于主要产品销售收入的3%。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十条 市科技局是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工程中心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委托内容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被评估企业工程中心应配合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工作,保证评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并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年度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保管工作。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委托评估。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明确评估目标,制定评估要求,委托评估。评估机构接受工作任务,根据评估要求和评估目标,完成基本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下发评估通知。评估机构编制《评估大纲》等技术文件及附件,在取得市科技局认可后,由市科技局商市经委、市财政局后下发评估通知。 第十五条 企业工程中心自评。各被评估企业工程中心依据《评估大纲》等技术性文件及附件,收集整理有关佐证资料,经依托单位和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材料审查、数据分析。评估机构对上报材料的完备性、可靠性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上报数据录入、统计与初步分析等。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企业工程中心答辩。评估机构根据评估企业工程中心情况进行分组,每组由不少于5位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3人。评估咨询专家根据评估内容和要求,对被评估的企业工程中心申报材料有关问题进行提问,企业工程中心汇报人当场进行澄清、说明和答辩。 第十八条 实地考察。评估专家对企业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工作绩效和工作总结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专家打分。评估采取专家集体讨论与“背靠背”独立填写评估意见相结合,评估报告对被评估企业工程中心的绩效需作出客观的判断并得出评估结论,对今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类。 第二十条 发文公布。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由市科技局与市经委、财政局核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复评申请。被评估的企业工程中心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得知评估结果7天内,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是否进行复评,由市科技局决定。 第五章 评估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根据被评估企业工程中心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充分发表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必须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被评估企业工程中心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参与评估工作之便非法获取非公开的商业信息。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需要核实被评估企业工程中心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或者需要咨询时,必须通过评估机构与被评估企业工程中心联系,不得向评估企业工程中心透露评估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利用承担评估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被评估的企业工程中心不准向评估专家或评估工作人员送赠礼品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估企业工程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评估费用在科技管理经费列支,评估工作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不得向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甬科高[2003]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定量评估指标体系 表一:定量评估指标体系及权重 ┌─┬──┬────────┬───┬───┬───────────────┬───────────┬─┐ │序│一级│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 │二级指│ 二级指标说明 │ 指 标 │分│ │号│指标│ │ 指标 │标分值│ │ │值│ ├─┼──┼────────┼───┼───┼───────────────┼───────────┼─┤ │ │总体│ 23 │ 销售 │ 5 │ 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5000 │1 │ │1 │ │ │ │ │ ├───────────┼─┤ │ │ │ │ │ │ │ ≥5000 │2 │ │ │ │ │ 收入 │ │ ├───────────┼─┤ │ │情况│ │ │ │ │ ≥8000 │3 │ │ │ │ │ │ │ ├───────────┼─┤ │ │ │ │ │ │ │ ≥10000 │4 │ │ │ │ │ │ │ ├───────────┼─┤ │ │ │ │ │ │ │ ≥15000 │5 │ │ │ │ ├───┼───┼───────────────┼───────────┼─┤ │ │ │ │企业成│ 7 │销售收入≤1亿元时,近三年年均 │ <10 │0 │ │ │ │ │ │ │ 销售收入增长率(%) ├───────────┼─┤ │ │ │ │ │ │ │ ≥10 │1 │ │ │ │ │长 性 │ │ ├───────────┼─┤ │ │ │ │ │ │ │ ≥20 │2 │ │ │ │ │ │ │ ├───────────┼─┤ │ │ │ │ │ │ │ ≥25 │3 │ │ │ │ │ │ │ ├───────────┼─┤ │ │ │ │ │ │ │ ≥30 │4 │ │ │ │ │ │ │ ├───────────┼─┤ │ │ │ │ │ │ │ ≥35 │5 │ │ │ │ │ │ │ ├───────────┼─┤ │ │ │ │ │ │ │ ≥40 │7 │ │ │ │ │ │ ├───────────────┼───────────┼─┤ │ │ │ │ │ │销售收入>1亿元时,近三年年 │ <5 │0 │ │ │ │ │ │ │ 均销售收入增长率(%) ├───────────┼─┤ │ │ │ │ │ │ │ ≥5 │1 │ │ │ │ │ │ │ ├───────────┼─┤ │ │ │ │ │ │ │ ≥10 │2 │ │ │ │ │ │ │ ├───────────┼─┤ │ │ │ │ │ │ │ ≥1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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