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2006年地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报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审法字〔2005〕7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2006年地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2006年地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我厅研究确定2006年度审计地方性法规为:修订《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申请列入一类项目;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制定《山东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申请列入二类项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7年,我省菏泽地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做法得到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省人大于199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下称《条例》),把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在“管干部、正党风、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 《条例》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需要予以修订:一是《条例》规定的审计对象为不再担任原职务的法定代表人,从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和我省情况看,现在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包括领导干部离任的情形外,还包括任期届满不离任及任中审计的情况。因为离任审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这种监督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不利于保护干部,同时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方向,开展任中审计有利于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全过程监督。近年来,各地根据需要积极开展了任中审计,如去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