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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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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10-11
【实施日期】 2005-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梅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纳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各县(市、区)政府;

  (二)各街道(镇)、村;

  (三)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领域,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等;

  (四)涉及生产、经营食品的出租物业,包括出租屋、厂房和仓库等。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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