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刘国信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持古树名木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以下总称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交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