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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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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兴府发[2005]77号
【发布日期】 2005-10-11
【实施日期】 2005-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 《兴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2005年9月25日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兴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以建设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推动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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