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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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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灵政〔2005〕11号
【发布日期】 2005-10-11
【实施日期】 2005-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灵政〔200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非公有制经济是县域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力量。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1、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准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能源、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矿山开采、城镇开发等建设;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业;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
  2、规范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外,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创办科技型、生产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公司制企业,暂时不具备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活动的,可申请企业筹建登记。
  3、降低注册登记门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凭合法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均可申办非公有制企业。除建筑等特殊行业外,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次最低注入资本达3万元即可注册。

二、加大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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