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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县乡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卫统发[2005]388号
【发布日期】 2005-10-11
【实施日期】 2005-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县乡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的通知
陕卫统发[2005]38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控制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做好西部地区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5]346号)的精神,提高我省卫生信息上报工作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好乡镇卫生院、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医疗机构数据采集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简称: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成立“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培训指导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统计信息中心,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项目培训指导组设在省疾病控制中心卫生信息科,负责项目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各市、县(区)卫生局和CDC要建立相应项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项目实施
  各市、县(区)卫生局应根据“陕西省卫生厅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的要求,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省卫生厅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要强化项目管理责任,逐级签署项目建设承诺书。即:县(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做出承担项目执行任务承诺,格式见(附件2)。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卫生厅拟定于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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