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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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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11
【实施日期】 2005-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全额或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是: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友扶助、邻里帮助、家庭保障、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人事劳动保障、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1.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2.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负责管理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

  4.负责制定本级保障资金预、决算和使用计划;

  5.负责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6.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7.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8.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额的确定。

  (二)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1.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参与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2.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负责管理保障资金,并按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拨付;

  4.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5.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

  1.按照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低保规定,组织、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负责对低保对象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核;

  3.发放低保对象款物;

  4.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低保款物的违法行为;

  5.负责本街道、镇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6.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7.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进行就业技能专业培训并推荐其就业。

  (四)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业单位职责:

  1.接受居民(或职工)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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