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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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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高政办发[2005]117号
【发布日期】 2005-10-11
【实施日期】 2005-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发[2005]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现将《高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高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加强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手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2号)、《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巡查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晋质监局发[2005]184号)、《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试行)》(晋质监局发[2005]186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有固定生产场地的食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和各村(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发布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消息;定期向市政府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对各乡(镇、办事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进行指导。
  乡(镇、办事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对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普查建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巡查,认真排查食品质量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违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处;负责建立相关职责制度,对村(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进行管理。
  各村(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负责对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食品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向乡(镇、办事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或直接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违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处。
  各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要绘制本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布图、食品行业的综合分布图、责任监管人员的责任图和风险预警的警示图。

二、普查建档
 
  第六条 市、乡(镇、办事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要在市、乡(镇、办事处)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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