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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阳泉市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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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办发〔2005〕119号
【发布日期】 2005-10-11
【实施日期】 2005-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阳泉市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办发〔2005〕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阳泉市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阳泉市教育事业2005—2010年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第4号令)、《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5号令),以下简称《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以下简称《纲要》),坚持以发展为目的,以改革为动力,以活动为载体,科学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形成全民办园,依法治园,科研兴园的良好氛围,逐步构建起符合幼儿教育发展规律,适应阳泉市情的幼儿教育体系,为全市教育整体改革与发展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

  (一)2005—2010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园与民办园、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格局。根据城乡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城市以社区为依托,农村以乡镇中心园为骨干,多种办园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2005年,全市所有小学全部撤消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学前班。2010年,幼儿入园率达95%以上。全市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的18%以上。全市“基本满足学前三年幼儿教育”。

  (二)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园效益,努力实现幼儿园布局合理化、办园条件均衡化、教学管理规范化、办园形式多样化。各县(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1、平定县、郊区和矿区,重点抓好“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巩固提高工作。2010年平定县、郊区和矿区幼儿入园率分别达85%、90%和90%;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平定县民办幼儿园占到幼儿园总数的5%,郊区民办幼儿园占到幼儿园总数的10%,矿区民办幼儿园占到幼儿园总数的35%,2005年,矿区要全部撤消阳煤集团教育处所属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学前班。

  2、2006年,城区重点完成“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2010年,巩固好现有幼儿园,大力兴办民办幼儿园,使民办幼儿园占到幼儿园总数的30%,幼儿入园率达到95%以上。2005年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第4号令),未在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政府机关幼儿园、晋东化工厂幼儿园、铁路幼儿园等6所幼儿园要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备案,同时要利用部分厂矿学校、幼儿园划归地方政府统筹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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