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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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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通[2005]99号
【发布日期】 2005-10-12
【实施日期】 200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稳定的通知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全国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是我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较多,加之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和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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