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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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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潭政发[2005]20号
【发布日期】 2005-10-12
【实施日期】 200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周放良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谭毓平、市民政局局长周星任副组长,市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城管执法、交通、铁道、编办、教育、司法、法制、残联、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民政局副局长王清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负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协调指导市、县两级救助管理站和雨湖区、岳塘区救助管理办公室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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