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5]16号),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1到2010年,全市农机总动力达到68.4万千瓦,年均增长 3%,农业机械总值达到3.63亿元,年均增长4%,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750台,水稻栽植机械达到3000台,水稻联合收割机达到400台,千公顷耕地平均拥有农业机械动力5863千瓦,综合农业机械化水平达到67%;农业机械实用技术覆盖率达到 80%;建设水稻生产、芦苇收割、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各类农业机械化示范区9个,综合机械化水平均达到80%以上,部分乡村达到90%以上。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落实国家、省农机补贴政策。被列入国家、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级支持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及省相关部门要求,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市农机部门负责对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县区的优先补贴条件进行核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审定、上报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计划。 3逐年提高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对农机专项资金设置专户管理,完善以国家投入为引导,个人、民营、集体为主体的多元化农机投入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落实的下一年度农机专项资金数额的25%,确定本级下一年度农机专项资金数额,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同级农机主管部门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市、县区财政购机补贴专项资金,可以用在本地区重点推广的省级支持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价格较高的大型种植业生产机械上,或是本地区农机部门确定重点发展的其它农业机械上,以及各类农机项目区建设上。 4对从事农业机械销售、生产作业的经营者或服务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