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须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有关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本条第(四)项中的拆迁方案,包括拟拆迁范围、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期限、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以及参加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名单。 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