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做好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研究,现将市发改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人员”),是指本市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80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