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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明电〔2005〕1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2
【实施日期】 200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5〕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为确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促进煤矿和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重大意义
  制发《特别规定》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矿生产和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特别规定》自始至终贯穿“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依法治安”、从严执法和责权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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