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琼府办[2005]77号)要求,为深入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我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近年来,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一些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突出整治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城市噪声、大气、水污染,尤其是饮用水源地污染等突出问题;二是纠正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三是重要河流流域存在的违法排污问题;四是“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反弹问题;五是畜禽养殖、饮食娱乐、木材切片加工、小水电、矿山开发等行业企业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问题。 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采取综合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将列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对各镇府、各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各种长效机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