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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的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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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锡地税发[2005]15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2
【实施日期】 200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的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稽查分局:
  为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个人转让房屋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5]89号、财税[2003]16号、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苏地税发[2005]105号、锡政办发[2005]72号、《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实际,现就有关个人转让房屋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转让房屋委托代征的范围
  对个人转让各类房屋产权(包括购进的商品住宅、房改房、二手房、非住宅房屋等等,下同),原则上可按照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机构的归属,委托归属地产权监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征机构”)开具发票并代征有关地方税收(即房屋产权证书在哪一级产权监理机构办理,就委托该级机构代征地方税收)。
  二、相关地方税政策
  (一)营业税政策
  1、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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