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遂昌县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非农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批后管理,集约利用土地,管好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等。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用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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