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5〕87号
【发布日期】 2005-10-12
【实施日期】 200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整合监管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确保食品安全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日常监管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主要负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的“一个环节由一个职能部门监管”的原则,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2、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