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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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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5〕178号
【发布日期】 2005-10-12
【实施日期】 200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更好的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全国地名工作公共服务工程视频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用5年时间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拓展地名服务,建立较为完善的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特别是区内外交流的日益频繁,社会各个领域使用地名的频率越来越高,对地名信息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近年来,我区的地名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地名命名、更名不规范,地名数据资料陈旧不全、信息化水平低、服务手段落后、地名管理法规滞后、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等问题,影响了社会公众的交流交往,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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