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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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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05〕92号
【发布日期】 2005-10-12
【实施日期】 200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5〕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核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
  海域使用权人将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或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征收。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未缴足的,不予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延续手续时缴纳各年度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逾年度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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