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推动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根据省政府“治旧控新”和标本兼治的环境污染整治要求,现将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新增污染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加强工业项目环保把关,提高环保准入标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工业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评执行率达到100%。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新增污染物控制力度。从2006年开始,欠发达地区实现单位GDP污染物排放量零增长,发达地区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零增长。水源保护区、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和钱塘江(不含杭州湾)、曹娥江、鳌江等污染控制重点流域,新增工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小于“治旧”减排量的80%。列入全省“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污染企业搬迁项目及相关的工业技改项目,单位工业产值污染物排放量下降50%以上,关闭的企业不得转移到其它地区。经国家核准和经省政府同意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由省里进行统一平衡。 (三)坚持有保有压,控制新增工业污染源。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其它低污染产业,努力保持工业投资持续平稳增长,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 (四)坚持规划引导,完善产业政策。制定全省及重点流域的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制定工业行业环保准入标准。对不同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执行统一的环保政策,对内资和外资项目执行一致的环保标准,坚决杜绝把降低环保标准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措施。 二、加强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 (一)在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前,冻结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新的同类工业项目建设,改造、扩建项目要在执行“三同时”的基础上,实行产能等量淘汰制,严格控制规模总量。除经省批准的重点项目外,严格冻结以下新建项目:萧山区东片印染和染化工业区的印染、农药、合成制药、染料、合成化工等项目;富阳市各类造纸项目;温州市电镀企业和电镀添加剂项目;平阳县水头制革基地的各类铬工艺制革项目;长兴县各类铅锌蓄电池项目;上虞市精细化工园区的硫磺制酸、固化剂、合成制药、染料等项目;新昌江流域新昌嵊州段的各类制药项目;东阳市南江流域的各类化学工业项目;衢江区沈家工业园区的竹料腌塘造纸以及合成制药、合成化工、农药原料药等化学工业项目;黄岩区化工医药基地的染料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粘胶剂、电镀添加剂、油墨、染发剂等项目;椒江区外沙和岩头化工医药基地的合成制药、外购溶剂回收、染料生产和印染等项目;临海市水洋化工医药基地的合成制药、橡胶促进剂、农药、染料等项目。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下同)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蓄水区,禁止新建化工、农药、医药、味精、酒精、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新建化工、农药、合成制药、味精、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项目。 (三)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湿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的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其它生态敏感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以淘汰等量产能为前置条件。 (四)在城镇建成区的非工业区块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噪声、烟尘、粉尘、恶臭和有毒气体以及污水无法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项目。 三、禁止和限制发展重污染工业项目 (一)严格禁止建设国家明令严禁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土焦、小土硫磺、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小选金、小炼油、小炼铅、小石棉、小放射、小炼汞、小炼砷等“十五小”项目以及小火电厂、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钢铁厂等“新五小”项目。除小火电厂外,已建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要坚决淘汰、关闭,小火电厂要视电力供应情况逐步关闭。 (二)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需要,按照环境污染程度,确定第一批禁止发展的工业项目52类和限制发展的工业项目55类(目录见附件)。今后,将结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变化和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调整修订禁止发展和限制发展目录范围,并分批下达。 (三)省发改、经贸、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共同制定钱塘江等重点流域产业发展导向政策,按区域的产业发展定位和流域的水环境功能区目标,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保证能力,分别提出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目录和控制性产业规划。 (四)为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最终依靠推广应用先进工艺技术降低污染,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对高科技中试、示范推广、产学研开发等项目在实施期间可适当放宽限制发展规定,其产生的污染物暂不纳入总量治控挂钩的控制范围。 四、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中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 (一)合理布局生产力,优先发展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三大产业带发展规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列入工业污染行业限制发展目录的项目,在符合开发区(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定位的前提下,原则上一律进入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块以及今后经省政府同意设立的新增区块。 (二)各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块要加快污水、固废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于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营。污水集中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纳入省环保局管理信息网络接受监控。 (三)列入工业污染行业限制发展目录的水污染项目以及其它COD排放量在10吨/年以上或氨氮排放量在1.5吨/年以上的所有建设项目,其产生的污水必须排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库水体(确需单独排入江河湖库的,必须达到污水一级排放标准)。上述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和报批环评时,必须提供与污水集中处理厂签订的污水集中处理合同文本。 (四)通过提高水费等资源类产品价格以及各类排污费征收标准,利用经济杠杆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项目必须定价、定额获得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