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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权下放工作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容环发〔2005〕15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2
【实施日期】 200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权下放工作的函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的批复》(沪府[2004]28号)的精神,我局于2004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下发<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事权下放意见>的通知》(沪容环发[2004]271号),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的市容环卫管理职责。为了切实做好水域市容环卫事权下放工作,落实各区(县)的水域市容环卫管理职能,加快形成水域市容环卫“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系,现将各区(县)的水域市容环卫管辖范围函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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