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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财政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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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5]86号
【发布日期】 2005-10-12
【实施日期】 200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财政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指导意见

 

省直各部门:

  200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将集中财力办大事作为新时期重要的理财方略,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在省直各部门共同努力下,通过整合资金支持了一批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但由于有关方面对整合资金办大事的内涵、方式、途径等方面的把握程度不一,一些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尚未完全体现整合资金办大事的要求。为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益,更好地实现办大事目标,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要意义

  集中财力办大事,是省委、省政府立足我省实际,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河北建设。相对于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财政资金的巨大需求而言,我省各级财力将长期处于紧缺状态。只有集中有限财力重点用于解决影响发展的突出矛盾,才能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促进和谐河北建设。二是有利于解决影响河北经济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只有抓住全省经济发展的关键,利用有限的财力,重点支持、引导经济结构调整,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才能有效促进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三是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集中财力办好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才能履行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近年来我省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但收支矛盾仍很突出,能否区分轻重缓急,选好、选准“大事”,善于集中有限财力办大事,在很大程度上检验着政府执政理财的能力。省直各部门一定要按照“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要性,切实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财理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预算安排上选好“大事”,通过认真执行预算干好“大事”,努力推进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公共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明显成效。

  二、准确把握“大事”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集中财力办大事,就是要集中使用政府财力兴办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作用的事项。集中财力办大事,一定要正确理解“大事”的内涵,准确把握“大事”的基本特征。其基本特征是: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列为“大事”的事项必须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某一行业发展战略紧密相关,具有广泛的经济社会影响,为人民群众所关注,或者属于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或者对重大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关键的促进作用,或者属于能够影响全局、办不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急事、难事、要事。

  (二)鲜明地体现政府职能。“大事”与政府不同时期的职能紧密相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事”应当充分体现政府的职能,满足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国民教育等公共事务方面的需要。在经济建设领域,“大事”应当用于解决制约全省经济发展的具有公共性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和关键技术问题,以改善经济结构,优化经济环境,提升经济运行质量。

  (三)具有更高的绩效要求。讲求绩效是财政资金使用的根本要求,所有财政支出项目都应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大事”的绩效目标应当更加突出、鲜明、量化,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更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更深,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得到的实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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