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5]103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潜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改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变化,做好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布点,做好项目储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发改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会同招投标主管部门发布招投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