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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5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5]47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2
【实施日期】 200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05)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7.6441公顷(其中耕地22.88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长乐市漳港镇关湖边村水田1.462公顷、旱地10.61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44公顷,上土当顶村水田0.0393公顷、旱地0.1653公顷,仙歧村水田3.3087公顷、旱地5.3667公顷、其他农用地0.388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05公顷,漳港镇集体所有旱地1.932公顷、林地2.7002公顷、其他农用地1.521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9.6941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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