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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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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焦政办〔2005〕92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焦政办〔200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2年我市实施退耕还林以来,共完成退耕还林工程面积43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0.4万亩,配套荒山荒地造林30万亩,封山育林2.6万亩,工程区内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农民收入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我市退耕还林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造林保存率不高,政策兑现不规范,后期管理不到位等。为确保我市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豫政办(2005)69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提高退耕还林工程效益

  各县(市)区要对前几年工程实施情况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从造林成效、林权证发放、政策兑现、幼林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一)加强补植补造工作。各县(市)区要对历年来退耕还林地块进行全面检查,落实需补植补造的地块数量和面积,制定补植补造计划,确保历年的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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