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5]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对大病重病、特殊困难群众的保障能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九届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转发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的通知》(江府[2004]3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基金)是指由江门市本级(以下简称市本级)和各市、区筹资分别设立的,用于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实施临时医疗救助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基金。 设立医疗救助基金的宗旨,是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保障能力,通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