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财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财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3届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牡丹江市财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稳步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科学界定和划分财源,维护财税体制的严肃性和各级政府的权益,调动各级政府建设管理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经济、培植财源是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财源建设发展规划,并按规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源建设要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因地制宜、依托优势、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努力提高财源的总体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