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调动全社会投资者的积极性,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革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二、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一)规范核准制。政府仅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报批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严格依据《株洲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株洲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暂行)规定的范围、权限、内容、程序、时限实行核准。 (二)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依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在湘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开工前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其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隶属原则向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三)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自主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中市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以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四)放宽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领域都应向社会资本开放。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应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法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五)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进和完善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加大对项目建设的融资力度。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 (六)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健全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投资事权。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划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审批权限。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式,加快实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项目法人招标,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对已经建成、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投资调控,强化投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依法监督和调控全社会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建立健全投资领域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二)改进投资调控方式。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部门根据中长期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投资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产业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库,引导全社会投资。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