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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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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5]135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加强本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确保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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