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全州政府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增强督查工作意识,改进督查工作方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 各级政府应设立督查工作机构,配备督查人员,保证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州政府办公室是州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州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全州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二章 任务和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处理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