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在市人大的重视和监督下,在全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节约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禁放格局逐步形成,禁放意识不断强化,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但由于受传统习俗和国内其他城市相继解禁的影响,市民中要求解除烟花爆竹“禁放令”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慎重处理这一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认真研究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重新审议《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修订草案》,建议将禁放改为限放。在8月25日召开的兰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修订草案》未获通过,我市继续执行1995年颁布的《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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