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维护公平交易、正当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征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征集的,企业自行申报的,以及其他省人民政府授权征集的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记录。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管理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在本省行政机关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换、查询和共享。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分为企业基础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示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四大子系统。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基础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企业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七)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 (八)企业用工情况; (九)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十)企业的其他经营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营业执照注册号是企业的身份识别号码。 第七条 企业下列信息记入业绩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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