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府〔2005〕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吸引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四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10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指本市辖区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门式”对外受理报批业务服务 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相关业务窗口,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置业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 (二)提供“一条龙”办事服务。 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对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办事和“并联审批”服务。凡是符合产业 |